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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治理暂行划定

作者:未知  来源:不详  宣布时间:2017/5/9 11:18:16点击数(0)

拼搏体育章   总 则

拼搏体育条 为了增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运动的监督治理,避免爆发情况污染事故,包管人民生命、工业和健康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步伐》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治理步伐》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新疆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运动(含进、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自治区环保主管部分对全疆的危险废物转移事情实行统一治理,自治区固体废物治理中心凭据自治区环保主管部分委托具体受理和治理危险废物转移的具体事情。各级环保主管部分依据本划定的权限卖力各辖区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治理,受理和治理相关具体业务。

第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是指危险废物移出废物业主的原法定地界、厂界的行为。新疆境内危险废物爆发者有一个以上正当用地且地界不连续的,各地界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也适用本划定。

第五条 本划定所称的危险废物包括以下固体废物: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

(二)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

(三)经鉴定确认是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第六条 危险废物转移的治理实行事前许可,联单跟踪,档案建立、事故报告和申报挂号制度。

第七条 危险废物的爆发者收集、处理和利用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运动的都须凭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申报挂号治理暂行划定》进行申报挂号。

第八条 危险废物的运输者、收集处理者必须具有相关资质,没有资质的不得加入危险废物转移运动。

第九条 本划定中危险废物的治理只针对海内涉及与新疆辖区相关的危险废物转移,包括夸新疆的转移和新疆境内的转移。危险废物转移夸新疆但又跨国界的转移行为凭据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章   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治理

第十条 危险废物爆发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分提出申请并上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十一条 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必须执行以下划定:

(一)拟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有牢固的接收单位(包括运输单位)并签有恒久条约的,一年申请一次;

(二)拟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但有差别的接收单位的,每签订一个条约应申请一次;

(三)拟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或化学特性有改变的,以及临时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都须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治理和联单发放的权限实行分级治理,具体如下:

(一)自治区环保主管部分卖力夸自治区危险废物的转移

(二)地、州、市级环保主管部分卖力各辖区内危险废物的转移

(三)地、州、市级环保主管部分卖力跨各自辖区但不跨自治区的危险废物的转移

第十三条  地、州、市级环保主管部分必须安规在每季度的前15天内向自治区环保主管部分上报上季度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和联单执行情况,上报要求由自治区环保主管部分委托新疆固体废物治理中心统一划定。

第十四条  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是危险废物爆发单位,环保部分不受理危险废物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关于危险废物转移事项的许可申请。预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申请许可和领取联单时应持单位的介绍信,未持介绍信的环保部分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一次申请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计划必须说明,一次批复有效期不凌驾1年。批复后因合理原因未转移的应将转移联单全部返送到批准转移的环保主管部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爆发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治理许可手续,须向申请的环保部分提交一下资料,申请质料必须齐全、规范、真实。

(一)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二)《危险废物转移行政许可申请书》(经移出地的地、州、市级环保部分初审同意)

(三)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营业许可证》副来源件及复印件

(四)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理条约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环保部分核发的《危险废物申报挂号注册及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运输单位运输作业工具的《危险品准运证》及担负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

(七)宁静运输及事故应急处理步伐计划。

第十七条  环保部分审核和批准危险废物转移的条件和原则:

(一)上报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且切合相关划定和要求

(二)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接受单位《危险废物营业许可证》资质中经营规模必须一致不然不予批准

(三)转移行政代处理危险废物的,接收单位必须和行政代处理通知书中指定的处理单位一致,不然不予批准

(四)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的经营规模之内

(五)申请转移至持国家环保总局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应优先批准

(六)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危险废物转移按就近转移为原则

(七)申请转移出新疆的危险废物但在我区已有综合利用设施或处理能力的,原则上差别意移出

(八)辖区无处理能力的危险废物或国家指定非新疆内处理所在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

第十八条  受理危险废物许可申请的环保部分需结合辖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设施的情况并商经接受地环保主管部分后做出批复。差别意转移的须出具书面理由。

第十九条  受理危险废物许可申请的环保部分必须在受理资料后10个事情日(不含现场踏勘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转移的决定,10个事情日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转移。

第二十条  转移许可申请未获得环保部分批准的,不得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联单编号。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治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获得行政许可并同意转移的,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凭据本划定第十二条的权限,在废物实施转移前须到批准转移许可的单位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  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保部分,必须凭据编号规则给联单编号。

第二十三条  联单编号拼搏体育位、第二位数字为65,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地、州、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危险废物移出环保主管部分凭据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体例。流水号跨年须重新编号,一年内流水号抵达10000的可在编号框格外自行增加。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各级环保部分凭据国家宣布的统一花样和颜色自行印制。

第二十五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领取联单后,必须凭据要求如实填写联单并加盖章章。危险废物爆发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分,并同时将预期抵达时间报告接受地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分接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确当日或越日,将转移情况实时通知沿途经过的接受地以外的市级以上环保部分,转移出新疆的只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环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爆发单位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爆发单位应将填写完好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拼搏体育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批准转移的环保主管部分,联单拼搏体育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九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凭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划定,将危险废物宁静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所在,并将联单拼搏体育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拼搏体育、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三十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凭据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当将联单拼搏体育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爆发单位,联单拼搏体育联由爆发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爆发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保主管部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联单第拼搏体育自留存档;联单第五联报送接受地环保主管部分,移出新疆的按接收地环保部分要求报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法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实时报告接受地环保主管部分,并通知爆发单位。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转移的历程治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分凭据本划定第第十二条的权限对本级环保主管部分批准转移和发放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实施跟踪治理,实时监控危险废物转移历程。发明有违法行为、突发性事故等异常行为应实时接纳步伐,通知危险废物移出地环保部分并上报自治区环保主管部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分被见告有危险废物转移途径本辖区时要预先安排运输途中的监管事情,并有权要求危险废物运输车

辆凭据指定的路线绕行。

第三十四条  爆发单位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分,同时将预期抵达时间报告接受地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

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在危险废物转移历程中,须遵守以下划定:

  (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场合、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警告标记或标识;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应切合宁静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三)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历程中,须遵守以下划定:

  (一)运输工具应切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并配备须要的应急防护设备;

(二)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凭据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三)应将承运的危险废物凭据条约要求运达接收单位,不得擅自转运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倾倒。

(四)转移危险废物原则上禁止许接纳联运方法,确需联运的须经批准转移的环保部分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历程中,须遵守以下划定:

  (一)接收危险废物,必须与危险废物爆发者签订条约

  (二)在接收历程中,对不切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及标签、标识应进行重新包装、粘贴;

  (三)不接收运营资质种类中没有危险废物

(四)按划定要求做好接收纪录。

第三十八条  爆发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并同时将预期抵达时间报告接受地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

第三十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每次转移完后,要在转移结束后5天内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保主管部分,并将收到的第六联于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送移出地环保主管部分。

    第四十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收单位在验收时,发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移出地环保主管部分。接收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应接纳一定的宁静防护步伐避免危险废物污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须凭据《新疆危险废物申报挂号治理划定》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转移档案、设立台帐并申报危险废物转移信息。

第四十二条  凡加入危险废物转移的直接治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环保部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联单生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生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保部分认为有须要延长联单生存期限的,爆发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凭据要求延期生存联单。

第四十四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联单至少生存两年。

第五章 医疗废物转移治理的特别划定

第四十五条 医疗废物成份相对稳定,转移频次高,且一般有牢固的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其转移行为实行特别治理。

第四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因转让、买卖而转移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邮寄、铁路、航空和水路运输转移医疗废物。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运送历程中抛弃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转移至非贮存所在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进行转移。

第四十八条 医疗废物爆发单位一年申请一次危险废物转移行政许可,但处理单位、运输单位有变换的须重新申请。

第四十九条 环保行政主观部分因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处理效率达不到环保要求需要整改且整改不符和要求的,可要求已委托该处理单位处理医疗废物的爆发单位更换处理单位,无条件终止条约。

第五十条 转移医疗废物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联简单式三联,每月一联,由处理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治理人员交接时配合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理单位划分生存,生存时间为5年。

第五十一条 医疗废物转运车必须切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的相关划定;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二条 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接纳《医疗废物运送挂号卡》治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治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第五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每月一次性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给设区的市级环保行政主观部分;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每月一次性报送《医疗废物运送挂号卡》给设区的市级环保行政主观部分。

第五十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和医疗废物运送挂号卡》的花样由自治区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统一制定并宣布。

第五十五条 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理月报表及年报表,实时报设区的市级环保行政主观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每年一月份向设区的市级环保行政主观部分报送医疗废物爆发、处理年报表。

第五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移其他事项的治理适用于本划定其他章节中各条款的划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危险废物转移历程中,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分或固体废物监督治理部分令其纠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贮存、处理的;

(二)转移危险废物不法堆放、掩埋或倾倒的;

(三)不凭据国家划定填写、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危险废物转移历程所持有的许可文件和转移联单与实际不符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运动的;

(六)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记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宁静性处理,混淆收集、运输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接纳相应防备步伐,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情况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历程中沿途抛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拼搏体育项、第二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拼搏体育项、第二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各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凭据经营许可证划定接收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转移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情况污染事故,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划定由自治区环保局卖力解释。

第六十条   地方环保主管部分可凭据本划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国家新的危险废物转移划定出台后,有与本划定矛盾的,凭据新划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划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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